某基层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一则公示催告,公告甲银行网点承兑的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公告期间为2015年3月1日一5月1日;4月3日,该网点突然收到异地乙银行网点发来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此时由于恰好在公示催告期间,甲银行网点不能对委托收款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只能根据法院的止付通知要求拒绝付款。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判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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